江苏省港口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已废止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港口经营作业场所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6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