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港口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已废止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港口规划的实施、港口岸线使用、港口建设和经营、港口安全生产等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情形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港口设施不能满足船舶安全停泊和作业的,应当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6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