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旅客紧急救援疏散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港口经营人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救援演练,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港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在报警、报告的同时,对灾害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防止和控制危害蔓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