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港口条例/第四章 港口经营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港口作业规则,以及省交通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