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港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港口属于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服务型产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促进港口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投入,重点加强国家主要港口和省重要港口的建设;统筹港口物流、仓储和临港工业布局,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提高港口的现代化服务水平。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