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港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港口,是指在本省沿海、内河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组成的区域,可以由一个港区或者多个港区组成。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