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港口条例/第三章 港口建设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费用,除国家补助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保障港口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港口建设发展需要,组织建设与港口相配套的航道、铁路、公路、给排水、供电、通信等设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