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港口条例/第三章 港口建设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