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港口条例/第三章 港口建设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由国家或者省批准建设的港口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前将项目核准或者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供地批文、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以及施工监理合同等相关材料报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省交通部门备案,由省以下有权部门批准建设的港口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前将上述相关材料报原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