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等其他评价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