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港口条例/第三章 港口建设第十八条已废止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港口建设项目根据建设规模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