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