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应当恢复原状的,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