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