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湿地实行名录保护管理。湿地保护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理单位及联系方式等事项,并在保护标志上标明。

省级以上重要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重要湿地名录、一般湿地名录及保护范围,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利、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部门确定或者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