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可以将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同社区教育、职业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等结合起来,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