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及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结合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在资金、人才培养、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