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