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资料、实物;情节严重的,对境外组织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境外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