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障与利用第五十四条有效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空间规划的,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并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在整体保护区域内新建、改造或者修缮建(构)筑物,应当尊重该区域的传统文化和历史风貌,并与之相协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