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障与利用第五十一条有效利用代表性项目进行艺术创作、出版、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内涵,不得歪曲、贬损、滥用和过度开发。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