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障与利用第四十八条有效对受众较广泛、活态传承较好的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认定传承人、培育或者扶持传承基地等方式,实行传承性保护。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传承人和传承基地开展传承活动:(一)记录、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二)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三)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四)组织开展研讨、展示、宣传、交流等活动;(五)有利于项目传承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