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四川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载明调查的内容、对象、时间、地点、调查组织或者人员等情况;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境外组织在四川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自调查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