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知情权,可以按照与单位的协议,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并有权依照规定或者约定获得奖励、报酬。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在完成科技成果后,应当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对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工作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