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本市鼓励企业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