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服务机构第二十三条有效本市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开展跨境、跨区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在不涉及国家安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开展技术合作、技术贸易,引进、消化和吸收境外先进技术。本市鼓励国际、国内其他地区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集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