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指导、依法自治、社会参与,服务居民群众,形成居民区治理合力。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