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巡查、考核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