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其他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