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九条已修改高危行业领域、大中型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建设项目、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每天进行安全风险自查,由主要负责人将自查结果在作业、经营场所进行公告;并应当按照不同行业风险分级方法,排查风险、组织评估防控措施,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