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禁毒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禁毒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和考试内容并进行督导。学校每学期安排禁毒教育不少于两课时。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开展禁毒教育,推动学校禁毒教育与家庭、社会禁毒教育有效衔接。

学校禁毒教育工作应当接受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和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