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吸毒、制毒、贩毒的方法以及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涉毒违法信息。

网络运营者发现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进行涉毒违法活动、传播涉毒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停止传输、保存记录、删除违法信息、留存后台日志等措施。

通信管理等互联网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网络涉毒违法信息的监测、处置。网络运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