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对管理、收派件、分拣等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培训,并执行实名寄递、收寄验视和安全检查制度。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对发现寄递疑似毒品、非法寄递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输、寄递,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对寄递货物的相关单据及验视、登记的记录应当留存一年以上备查。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