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圈占沙滩、在沙滩上堆放和排放污染物或者在沙滩从事临时性的娱乐等活动造成沙滩污染的,由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