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海岸带巡查,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日常工作。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海岸带基层管理队伍建设,做好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相关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海岸带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