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围海填海适宜区域和总量控制目标,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的基础上,确定本省围海填海总量控制目标,严格控制围海填海项目和规模。

省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审批项目用海,严禁将建设项目拆分审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