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能按期移交档案的,处1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