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