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因迁出、迁入、分户、并户等原因改变用水户登记名称的,用水户应当到城市供水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并结清水费。用水户改变用水性质的,应当到城市供水单位办理变更手续。用水户要求停止供水的,应当到城市供水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并结清水费。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