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举报或者制止污染、破坏锦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采取捐资、投资或者其他方式参与锦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鼓励村寨、社区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保护锦江流域生态环境。

对保护锦江流域生态环境做出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