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锦江流域保护工作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锦江流域保护工作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锦江流域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对锦江流域保护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监督活动。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