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河岸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废旧物回收处理场。

河岸保护区内已有的废旧物回收处理场,应当采取防污措施,防止堆放的废旧物产生污水渗漏、溢流,对水体造成污染;对危及水环境质量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迁。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