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河岸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畜禽规模养殖。

在河岸保护区外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废水等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