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锦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在河岸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工业建设项目。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向开发区集中,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实现开发区污染物达标排放。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