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在锦江流域内城镇、村寨居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

建设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采取防渗漏等处理措施,不得污染河流、水库、山塘、沟渠和地下水水质。

禁止在锦江流域内新建垃圾填埋场。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