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对锦江流域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锦江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连接污水管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