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由虹山湖公园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公园环境造成破坏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