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虹山湖公园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追缴树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违反第十二项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猎获物、渔获物、猎捕工具、渔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