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虹山湖公园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或者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赔偿。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