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乡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